关于做好我校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5-09-09 11:12:46
为做好我校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更新和完善我校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数据档案,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适用我校在籍在校2015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汇总和材料上报工作。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工作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等级及比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特殊困难学生为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为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一般困难学生为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2015级在籍在校学生人数的35%,其中特殊困难学生占5%,困难学生占10%,一般困难学生占2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与限制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对其进行认定:
1、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特困家庭;
4、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
5、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7、本人为非独生子女,且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所有子女基本生活的;
8、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本人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2、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
3、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网吧或宿舍通宵上网的;
5、人情往来费用较高,经常宴请同学、朋友吃饭;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程序(附件3)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原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规范填写(附件1)《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院分级认定。班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困难证明),以学生家庭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按照认定标准和比例初步确定各认定等级的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各班级(或专业)上报的学生名单后,需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依据认定标准和比例,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拟确定本学院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等级。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指定地点公示3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学生如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需及时调整,无异议后建立“本学院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附件2),并按要求上报学生资助中心认定相关材料。
(五)学校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初审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程序做好本学院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到学校通知,马上启动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务必在9月18日前将以学院名称命名的新建立的2015级新生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电子版》(附件2)发到学校指定邮箱。同时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认定表》(附件1)纸质版一份,后附上相关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复印件一份,本人申请书面材料一份,按照困难认定等级名单的公示顺序将材料整理好一并上交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各学院要留存做本次认定相关材料一份,做好存档工作。
上报地点:江北校区行知楼216室
联系电话:88060547
联 系 人:吕红伟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2015年9月8日